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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地区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地区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地区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顺兴捷温馨提示: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 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委托书(盖公章);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盖公章);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4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